銷售特殊食品應在 經營場所劃定專門區(qū)域 石家莊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發(fā)布《致全市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的一封信》
日前,石家莊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向全市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發(fā)布《致全市特殊食品經營單位的一封信》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等要求,銷售特殊食品(保健食品、特殊醫(yī)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嬰幼兒配方食品)的,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(qū)域或柜臺、貨架擺放、銷售,并分別設立提示牌。
提示牌內容:根據銷售產品類別,分別標明“保健食品銷售專柜(或專區(qū))”“特殊醫(yī)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柜(或專區(qū))”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柜(或專區(qū))”字樣。比如銷售保健食品的專區(qū),應當設立“保健食品銷售專區(qū)”指示牌,內容不能隨意更改,不能只標明“保健食品”字樣。
格式要求:提示牌為綠底白字(指顏色),字體為黑體,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(qū)的空間大小而定。
消費提醒:經營者還應當在經營保健食品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等消費提示信息。消費提示信息可以單獨設立提示牌,也可直接印制在“保健食品銷售專區(qū)(或專柜)”提示牌上。
擺放要求: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,三類特殊食品之間也不能混放銷售。
常見問題:保健食品專柜將“保健食品”寫成“保健品”;帶“小藍帽”標識的勁酒與普通酒類一起銷售,帶“小藍帽”標識的紅牛、東鵬等飲料與普通飲料一同銷售的情況普遍存在;未設立專區(qū)專柜;嬰幼兒配方乳粉與普通乳粉(普通兒童乳粉、中老年乳粉、孕婦乳粉等)的混放問題。(記者 李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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